2026年10月30日
浏览量:0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能源局工作部署,扎实推进能源高质量发展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持续优化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切实保障山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对《山东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新版(2026年修订版),并自202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两份文件的主要内容和有关要求整理如下,供公司各部门、各项目单位及合作伙伴学习参考。
2026年9月30日,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鲁监能市场规〔2026〕52号),新版《细则》自202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监能市场规〔2025〕63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补充调整条款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版《细则》为准。
两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能源局《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制定,旨在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山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进一步规范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促进新能源消纳,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两份细则适用于山东省级、市级、县级电力调度机构(省调、地调、县调)调度管辖范围内、接入10千伏及以上的各类并网主体,主要包括:
(一)发电侧并网主体: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抽水蓄能、自备电厂等;
(二)新型储能: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以独立法人身份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
(三)虚拟电厂:分布式发电类、储能类聚合单元,以及负荷类聚合单元;
(四)负荷侧可调节负荷: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可调节负荷(含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视其对电力系统运行的影响参照执行。
在管理机制方面,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对并网主体开展考核管理、计算考核结果;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提供考核计算所需数据并向电网企业和并网主体披露考核及返还结果;电网企业负责对考核与返还结果开展结算。
该细则共八章,并附13个技术附件,涵盖总则、运行管理、检修管理、技术指导和管理、计量结算、信息披露、市场监管、附则,对各类并网主体的并网运行管理作出全面规范。
1. 并网主体应在并网前与电力调度机构完成并网调度协议签订,无协议或协议超期不得并网运行;
2. 并网主体应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拖延执行,违反调度纪律的按当月上网电量的一定比例考核;
3. 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主体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指标和安全运行水平、自动化设备运行故障、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生产运行数据报送等进行考核;
4. 纳入大功率缺额智能决策与处理系统的抽水蓄能电站、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应严格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指令。
1. 省调直调公用发电厂:机组应具备AGC、AVC、一次调频功能并保证正常运行(AGC月可用率以98%为合格标准);严格执行发电计划曲线(单机容量1000兆瓦及以上允许偏差±1%,100至1000兆瓦允许偏差±2%,100兆瓦以下允许偏差±3%);参与电力系统调峰;非计划停运纳入考核;承担黑启动任务的电厂应落实安全管理措施,黑启动演习失败扣罚30万元,因自身原因未能完成黑启动任务扣罚1800万元;供热机组数据应接入热电联产在线监测系统(月可用率要求不低于99%)。
2. 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应配置AGC系统接收并自动执行调度指令(子站投运率以96%为合格标准),装设AVC子站(投运率以98%为合格标准),具备一次调频功能;严格执行发电计划曲线(月度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当月上网电量的4%,偏离发电计划曲线和预测准确率合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当月上网电量的12%);开展中期、日前、日内、超短期四类发电功率预测并按要求报送预测结果及相关数据;按规定控制有功功率变化值;因自身原因造成场站解列或并网线路等非计划停运、一次损失出力超过停运前总出力30%的纳入考核;新(扩)建场站应在并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并网调试、试验,并网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运行特性测评报告。
3. 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应具备AGC功能(月可用率以96%为合格标准)、AVC功能、一次调频功能;严格执行发电计划曲线(允许偏差±1%);满足电网调峰需求;非计划停运纳入考核;接受能量可用率(低于80%、60%分档考核)和荷电状态(SOC)准确率(以90%为标准)考核;新(扩)建电站应在并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并网调试、试验并提交运行特性测评报告。
4. 地方公用发电厂:应在每日12时前申报次日机组最大、最小可调出力及发电计划(日前信息上报率应达到100%);严格执行发电计划曲线(燃煤、燃气机组允许偏差±10%,生物质、垃圾焚烧、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等允许偏差±15%);按机组能力参与电力系统调峰;非计划停运纳入考核。
5. 省调直调自备发电厂:考核单元每日上报次日用电计划曲线,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上网送(受)电计划曲线;非计划停运、无功电压调节、AVC装置等纳入考核。
6. 10千伏及以上并网分布式光伏电站:应在并网前完成AGC子站装设并保持正常投运;独立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的电站严格执行发电计划曲线(允许偏差±5%),未独立报量报价参与现货市场的电站执行实时调度指令;因电网调峰需要通知停运的,应在15分钟内完成停运操作。
7. 虚拟电厂(分布式发电类、储能类聚合单元):应具备有功功率调节能力,严格执行发电计划曲线(允许偏差±5%);接受自动化设备运行故障等考核。
并网主体应按国家、行业标准及调度规程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年度、月度及日检修申请并严格执行;临时检修和计划变更按规定流程办理;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设备、网络安全防护设备、通信设备等更新改造检修应履行技术方案备案和检修申请流程;计划检修超期、重复性检修、临时检修等按标准考核;长期非计划停运和长期临修设置最长90天的考核时间上限。
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主体涉网设备参数、励磁系统及PSS装置、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设备、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通信设备等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风电场、光伏电站故障穿越能力、电压频率运行适应性应满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通过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且装机容量40兆瓦及以上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应具备惯量响应和快速调压能力(含远程测试功能);并网主体应按规定提交可用于电磁暂态和机电暂态仿真计算的模型和参数。
并网运行考核以月度为周期开展;同一事件适用于不同考核条款的,按照扣罚电量最大的条款执行;考核费用实行专门记账、收支平衡、专项管理,全部向相关并网主体返还;不同类型并网主体分开参与考核和返还,按参与考核的同一类型并网主体上网电量比例进行返还;考核返还费用结算采用电费结算方式,与下一个月电费结算同步完成。
每月10日前,电力调度机构将上月并网主体运行管理考核和返还信息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网站公示;并网主体对考核情况有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复核;每月20日前,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将考核情况明细清单及考核豁免报表报山东能源监管办;每月22日前,电力交易机构将考核明细清单作为公众信息进行披露;对已结算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山东能源监管办提出申诉,经组织认定后相关费用多退少补,申诉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建立健全并网工作管理协调机制、调解辖区内并网运行管理争议;健全并网调度协议和交易合同备案制度,每年一季度将协议(合同)报备;建立电力调度运行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制度;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每年对上一年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并于3月底前形成自查报告报山东能源监管办。
该细则共八章,包括总则、定义与分类、提供与调用、考核与补偿、计量与结算、信息披露、监督与管理、附则,按照“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结合山东电网运行需求和特性规范电力辅助服务管理。
1. 基本辅助服务:指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并网主体应义务提供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无需补偿;
2. 有偿辅助服务:指发电侧并网主体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提供的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有偿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AVC)、黑启动,以及风电场、光伏电站或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提供的转动惯量、快速调压等,可通过固定补偿或市场化方式提供。
并网主体有义务提供辅助服务:提供基础技术参数和辅助服务能力测试报告,负责设备运行维护,确保具备提供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辅助服务能力,并根据电力调度指令提供辅助服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组织、安排并网主体提供辅助服务,对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和计量,定期公布调用、补偿及分摊情况并报山东能源监管办。
基本辅助服务为并网主体义务提供,无需补偿;并网主体因自身原因无法按标准提供辅助服务的,按《山东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接受考核。有偿辅助服务补偿标准如下:
表1 有偿辅助服务补偿标准一览表
补偿品种 | 补偿标准 | 适用条件及说明 |
有偿无功调节 | 30元/兆乏时 | 发电机组比迟相功率因数0.8多发出、或比进相功率因数0.97多吸收的无功电量 |
调相运行(火电改造机组) | 15元/兆乏时(暂定) | 机组改造调相运行功能后在调相工况下提供动态无功平衡服务 |
AVC | 0.1元/兆瓦时 | AVC投运率达到98%以上且调节合格率达到98%以上,按机组(场站)容量和投运时间补偿 |
黑启动(年度试验) | 30万元/次 | 并网主体开展年度黑启动试验 |
黑启动(实际提供) | 1000万元/次 | 因电网故障提供实际黑启动服务,完成相关机组并网发电 |
转动惯量(小扰动) | 72元/兆瓦 | 电网最大频率偏差不超过0.06赫兹时,月正确动作率大于90%的,按月补偿 |
转动惯量(大扰动) | 100元/兆瓦 | 电网最大频率偏差大于0.06赫兹时,惯量响应指数达到90%及以上的,按次补偿 |
快速调压 | 72元/兆瓦 | 并网点电压异常时1秒内完成调压,月正确动作率大于90%的,按月补偿 |
AGC、有偿调峰 | 按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结果执行 | 调峰、调频、备用、爬坡等纳入辅助服务市场的品种按市场规则执行 |
其中,山东电力现货市场正常运行期间,有偿调峰考核相关条款不执行;现货市场因不确定原因停运期间,按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辅助服务补偿和分摊费用按月结算;电力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时,有偿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由并网主体按上网电量比例分摊;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时,调频、备用辅助服务费用按辅助服务市场规则分摊,其余有偿辅助服务费用由所有并网主体按上网电量比例分摊;调试运行期及退出商业运营但仍可发电上网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标准按2倍执行,但不超过当月调试期电费收入的10%;辅助服务费用结算采用电费结算方式,与下一个月电费结算同步完成。
每月10日前,电力调度机构将上月并网主体辅助服务补偿及分摊初步统计情况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网站公示,并网主体有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每月20日前,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将补偿及分摊明细清单报山东能源监管办;每月22日前,电力交易机构将明细清单作为公众信息进行披露;对已结算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山东能源监管办申诉,经认定后多退少补,申诉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新版《细则》自202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保障并网主体平稳过渡,对风电场、光伏电站、10千伏及以上并网分布式光伏电站、虚拟电厂等并网主体部分考核条款设置过渡期,按程序开展模拟运行、试运行,具体安排如下:
表2 部分并网主体考核条款过渡期安排一览表
并网主体类型 | 过渡期安排 |
风电场、光伏电站 | 自印发之日起设置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日内预测偏差考核条款开展模拟运行、暂不予结算;发电计划曲线考核、预测偏差考核设置考核比例系数,暂按0.8执行,考核封顶限值按规则执行 |
10千伏及以上并网分布式光伏电站 | 自印发之日起开展3个月模拟运行,暂不予结算;202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发电计划曲线考核设置考核比例系数,暂按0.5执行;2027年4月1日起按规则执行 |
虚拟电厂 | 运行管理相关条款结合全省电力市场运行情况开展模拟运行,正式运行时间另行通知 |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存在恶意篡改、虚假上报预测数据及运行参数等违规行为的并网主体,不设置考核比例系数及考核上限。模拟运行、试运行期间,电力调度机构将逐月组织评估,会同电力交易机构持续完善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和管理流程。
(一)各并网主体要加强新版《细则》学习,按要求参与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标准;
(二)新能源场站、虚拟电厂等并网主体要强化设备运维管理,加快推进功率预测等技术支持系统升级改造,全面适应新版《细则》考核管理要求;
(三)市场运营机构要强化新版《细则》执行管理,统一标准尺度,规范考核返还、补偿分摊、费用结算及信息报送等工作流程,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加强协同配合;
(四)电力调度机构将组织并网主体进行系统培训宣贯,全面提升并网主体对考核条款的理解程度和合规运营意识;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山东能源监管办报告并提出工作建议。
信息来源: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官网(https://sdb.nea.gov.cn),本解读内容以正式印发文本为准。
文件施行:本解读所涉《山东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版)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备注: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鲁监能市场规〔2026〕52号)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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